公开裁判文书显示,某地中院二审审结一起虚开发票案:某招商引资平台公司通过联系外地公司、个人,以自然人名义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,用于公司记账和冲抵成本,并申领“产业扶持资金”。最终,主犯陈某甲因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20万元;从犯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、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10万元。二审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很多天津中小企业老板看到这类案件,第一反应可能是: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严重吧?普通发票做账,又没抵扣,能有多大事?”恰恰相反。法院在裁定中明确:没有实际业务,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,用于记账及成本发票,即使不是为了逃税、没有进行税务抵扣,也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。
换句话说,老板以为只是“找票做账”,司法机关看到的可能是“破坏发票管理秩序”的刑事犯罪。
一:没有真实业务,找自然人代开发票做账
裁定书显示,涉案人员明知开票人与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,仍指示他人虚开受票企业为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,金额共计537万余元,用于分得财政奖补资金的记账依据及成本发票。法院依据“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、为自己、让他人为自己、介绍他人开具发票”的规定,认定构成虚开发票罪。
这对天津中小企业是个直接提醒:招商引资奖补、园区返税、灵活用工平台、自然人代开、咨询费、推广费、服务费发票,不能只看“有合同、有流水、有发票”。如果业务不真实,或者开票品名、金额与实际业务不符,发票就可能从“记账凭证”变成“刑事证据”。
二:以为“不是逃税就没事”——这是最大的误区
上诉中,被告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逃税罪,并适用逃税罪行政处罚前置程序,不应追究刑事责任。法院没有采纳。理由是:其主观目的系为了公司做账需要,并非为了逃税;开票时也支付了相应税金,公司未进行相关税务抵扣。但即便如此,行为仍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。
老板必须打破一个误区:虚开发票罪不要求你一定少缴了税,也不要求你一定抵扣了。 只要没有真实业务而虚开普通发票,达到“情节严重”或“情节特别严重”标准,就可能被追诉。本案虚开金额537万余元,已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“情节特别严重”标准。
三:“我只是股东、安排人、介绍人”——主犯风险并不远
被告人还辩称自己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低于他人,应认定从犯。法院查明:相关开票人员所在的聊天群由陈某甲创建,四人均按照陈某甲要求具体听从安排开具对应收款金额的发票,廖某也主要听从陈某甲指示工作。最终认定陈某甲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。
这对企业老板和高管的警示很直接:不要以为不亲自开票就不是主犯。 创建群、安排人员、指示开票、设计资金路径、对接园区奖补,都可能被认定为主犯行为。财务人员、出纳、行政人员如果明知没有真实业务仍协助开票,也可能卷入共同犯罪。
四:违法所得怎么算?不是“没获利”就没责任
上诉中被告人还提出违法所得认定错误、自己并未获利。法院认定,其指示他人虚开发票总金额537.9092万元,主观上希望通过虚开发票实现记账及冲抵成本,客观上造成国家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,按股息红利所得20%税率计算,违法所得为107.58184万元。
这提醒老板:虚开发票带来的“好处”不一定直接表现为现金落袋。 用虚开发票冲抵成本、套取奖补、规避股东分红个税,都可能被折算为违法所得并追缴。即使账面上“没赚钱”,刑事责任和追缴责任仍可能落到个人头上。
五:被查后再说“只是做账需要”,往往已经晚了
本案一审、二审均认定虚开发票罪,主犯实刑,从犯缓刑,违法所得予以追缴。对中小企业来说,真正可控的不是案发后的辩解,而是案发前的排查。尤其是在以数治税、银税联网、发票电子化背景下,合同、发票、资金、业务、人员之间的不匹配越来越容易被识别。
距离风险爆发,往往只差一次税务核查、一次园区奖补审计、一次股东纠纷举报。现在做一次发票合规体检,远比将来面对刑事追诉更划算。
作为专注天津中小企业财税合规的服务机构,天津万象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结合多年实战经验,建议天津老板重点做六件事:
全面排查近三年招商引资奖补、园区返税、灵活用工、自然人代开、咨询推广服务费发票,逐笔核对业务真实性。
严禁没有真实业务的开票、代开、介绍开票;有真实业务但品名、金额、数量与实际不符的发票,也要清理。
建立“合同—业务—资金—发票—人员”五流一致审核机制,不能只凭合同和银行流水入账。
规范股东分红、借款、报销和奖补资金使用,避免用虚开发票冲抵成本、套取奖补、规避个税。
对存量异常发票主动补账、补税、留存整改凭证,必要时由专业机构评估刑事与税务风险。
建立月度发票台账和季度自查制度,对老板、高管、财务、采购开展发票合规培训,防止“介绍人”变“主犯”。
新规和监管的本质,不是让企业不敢经营,而是让企业在真实业务基础上安全经营。对天津中小企业来说,合规不是成本,而是对老板自己、对股东分红、对企业现金流最好的保护。 虚开发票这条路,看似解决了一张成本票,实则可能把老板送进刑事风险里。
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改编,人物和公司已匿名化处理,仅作合规风险提示,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。涉及具体案件,请咨询专业律师和财税机构。

